新泰吊车租赁时容易出现的问题:
1、租赁前双方调研深度不够,从而造成决策失误。如事前认为租赁设备比较合算,而现实施工中因为某些缘故原由致使租赁时间延伸或工作量增长,导致租赁费用大增;因为对施工机械性能不了解,从而使租赁设备形成大马拉小车而增长了费用;因为客观因素的影响,施工中设备知足不了工程必要;租赁体例、期限等选择不当,造成租赁费用增长。某单位曾发生过一路事件,出租方对塔吊实况进行遮盖,使用单位将设备运到现场后,经检查该设备存在庞大缺陷,不能使用,但塔吊混凝土基础已经施工完毕,无法使用的塔吊给施工单位造成庞大损失和影响。
2、目前尚无设备租赁标准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赁合同不精密,履行中发生纠纷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,因为对大型机械使用风险意识不强,合同缺乏正确性、精密性,对设备返还状态和完备性没有严酷的界定;双方责任不明确;有关取费界定不清;租赁体例、期限说明含糊;合同履行中对双方的违约举动与索赔论述不清将导致合同纠纷。
3、设备操作人员随机而来,但机械日常维修由谁负责在合同中未说清楚,造成设备在现场管理不善,使设备租、管、用摆脱。租赁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,承租方对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和未制订租赁设备现场管理办法,致使设备闲置,降低使用服从,如没有进行保养维修导致设备状态不佳、操作人员与施工人员配合欠默契等等,从而造成了设备行使服从低下、成本增长,双方责任分不清而产生纠纷。
4、出租设备方为个体户或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承包人,双方均无设备安装与拆卸技术人员,为了降低成本,常委托天资较低的安装单位安装,这些安装单位为了削减风险,每每采取**行设备安装,后审批安装方案的手段来躲避责任。当发生庞大安全事故时,他们就以未签订合同和只提供安装方案为由达到躲避责任的目的。
5、大型设备(如塔吊)的安装、拆卸方案是由承租方编写和总工程师审批,照旧由安装单位编写和总工程师审批,目前尚无明确界定,由此造成管理上的矛盾。大型机械出租方随机而来的操作人员,若发生庞大安全事故,发生赔偿责任在合同中每每未作出明确界定,造成纠纷发生。